:由於人口越來越稠密,加上工作機會大多集中在都市,都市生活空間不足,公寓大樓的住宅形態因應而生。住在公寓大樓裡,很多問題可以請管理員幫忙解決,但為了維護全體住戶的共同權益,相對地也需要承受一些義務。在此所要討論的是住戶對於共同使用部份修繕的容忍義務。

通常住在公寓大樓,除了要按時繳管理費外,有些時候為了全體住戶的安全或利益,勢必要犧牲部份住戶的權益,只是如果為了全體住戶的權益就要犧牲少部份住戶,不免淪為多數暴力,所以其中界限的拿捏就很重要,一般常見的是訂立一套住戶規約來要求所有住戶,但畢竟容易忽略少數住戶的立場,因此法律對於一些明顯高於個人權益的事項,就定了一套規則,不管住戶規約有沒有約定,法律都要求住戶應該服膺這套規則。最常見的就是住戶的容忍義務,如果是為了維護、修繕住宅大樓的共用部份或是要設置共用管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進入住戶的專有部份,住戶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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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雖然只是租用房東的房子住用,但作好敦親睦鄰不僅能讓你生活的更舒適,也能讓你在社區裡有家的感覺,而遵守公寓大廈的住戶管理規約能更幫助房客融入社區生活。

公寓大廈的住戶管理規約雖然是由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房東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所共同議定的,但對於住戶而言也是有遵守的必要,蓋房客才是實際的房屋使用人,也是法律上所指稱的住戶,與其他住戶才具有生活上的緊密結合關係,而住戶管理規約正是為了讓生活在同一個公寓大廈的人有一套規則作為彼此權利義務分寸的依循,屬於一種共同契約,全體住戶都應該一併遵守,自然房客也是住戶管理規約所約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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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買賣不破租賃之前,首先要先建立一個觀念,凡是契約(債權債務關係)都僅具有相對性,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契約雙方當事人間,不能以兩人間的契約去約束第三人;而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物權,是對物的支配、處分、使用權利,因為具有公示性,所以是可以對抗第三人或對第三人表彰自己對物的權利的。買賣不破租賃就是物權與債權關係互相影響的一個法律上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大致的意思就是,雖然物已經因為買賣而移轉所有權了,但其上所存在的租賃契約,卻能一併移轉給新的所有權人而對新所有權人主張類似物權的使用租賃物的權利,最常發生在房子租賃的情形。會有這個法律原則的存在,主要是因為法律預設了房客在經濟上的弱勢地位,為了保障房客不會因為房子被房東隨便處分掉而喪失使用房子的權利,法律例外地讓租賃契約可以對抗新的所有權人排除承租人佔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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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前國防部長蔣仲苓所講的:「哪個地方不死人」,房子只要久了,就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生離死別的故事在裡面發生。而很多人花了畢生積蓄,就是想買一間好房子,除了有個安身的地方外,就是希望房子能夠幫助自己升官發財,也不想因為一般人對凶宅的心理障礙而有晚上被鬼壓早上起不來的精神困擾,所以房子的風水或是不是凶宅等資訊,已經變成現代人買房子相當重視的問題之一。

只是房子都買了,不幸發生漏水問題還是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權益。房子年齡是造成漏水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首先要先區分買的是新成屋還是中古屋。如果是中古屋的話,因為漏水原因可能不是建造時就產生的瑕疵而是後來才發生的,所以買的時候就應該對屋況詳加觀察並且多方詢問,最好的方法是在房屋現況說明書裡將個人或一般大眾所在意並且認為重要的問題載明,由賣方一一明確回答有或沒有,這樣不僅能幫助自己檢視屋況,未來如果真的發生瑕疵也比較好釐清問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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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相信是許多買屋人的夢魘,花了大筆錢買到漏水的房子除了感覺倒楣外,更慘的是花了大筆錢的裝潢常常因此跟著報銷。所以看屋時,最好能在不同的天氣狀況下多看幾次,這樣才能看出房子的問題。

只是房子都買了,不幸發生漏水問題還是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權益。房子年齡是造成漏水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首先要先區分買的是新成屋還是中古屋。如果是中古屋的話,因為漏水原因可能不是建造時就產生的瑕疵而是後來才發生的,所以買的時候就應該對屋況詳加觀察並且多方詢問,最好的方法是在房屋現況說明書裡將個人或一般大眾所在意並且認為重要的問題載明,由賣方一一明確回答有或沒有,這樣不僅能幫助自己檢視屋況,未來如果真的發生瑕疵也比較好釐清問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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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關係僅具有相對性,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僅能向對方行使權利或要求履行義務,是不能拿雙方間的契約關係向雙方以外的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義務的。而物權具有對世性,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可以對任何人主張對物具有特定的權利,並且排除他人的妨害。只是,同樣是買賣契約,有無優先劣後的順序問題呢?

原則上,除了基於一些社會政策的考量外,因為契約只在雙方當事人間簽訂,而且又不一定要書面或交付特定東西,無法被其他人知道,所以很難判定誰先誰後或是誰具有優先權,因此法律就規定,債權契約彼此之間立於平等地位,不管簽訂的時間先後順序,都具有相同地位,沒有誰應該優先享受權利的問題。很多人會認為,契約經過公證之後應該就可以有比較完整的權利,就可以對抗第三人,但其實公證的目的只是在請求公正客觀的第三人證明說雙方簽約的過程以及對於契約的內容已經充分的了解並且沒有爭議而已,仍然不失契約只在雙方當事人間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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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問題很難以啟齒,講了怕傷感情,不講又對不起自己,房租就是這麼一回事。收的太高,房客感覺受委屈,收的太低,房東又感覺吃了點虧,長久下來房東與房客之間關係就容易產生質變,到最後不歡而散,房客又要找新房子,房東也要找新房客,然後兩者再重新適應新生活。只是房租一開始就定了,能夠在租約還沒重新訂定前就要求調漲或調降租金嗎?

其實房租就是使用房子的代價,房子的價值升了,使用房子的代價當然也高了,房子的價值降了,使用房子的代價就應該隨著降低。所以法律就針對不同的租約類型,開放不同程度的租金升降允許性讓房東與房客適用。如果是定期租賃契約,因契約訂有期限,法律就認為房東及房客彼此已經預先計算好自己在這一個租約期間之內可能獲得的利益或是所應承擔的風險,所以法律原則上並不允許定期租約可以調漲或調降房租。但如果是不定期租約,則因為租賃期間可能很長,房子本身的價值差距可能會很大,則法律允許房東或是房客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漲或調降房租,但調整租金也不會全部依照聲請人說的數額算,法院會依照附近的房價、地價和開發程度,還有房客因為租房子受的利益及經濟程度去核定租金。法院所為的判決屬於形成判決的一種,必須在法院判決之後租金才會有所變動,只是法院的判決可能會拖很久,所以實務上發展出一套規則,必須看房東在向法院聲請之前有無通知而房客有無繳交租金而定,如果房東在聲請前沒有先行通知,則判決後的房租須從判決後才開始起算;但如果房東之前已經先行通知了,則才可以從通知的時間點起算。而如果房客雖然在房東通知後不同意調整,仍然按照舊約定給付租金房東照收或房東不收而提存起來,則因為已經發生法律上的清償效力,則調整後的房租還是只能從起訴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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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最怕房東說要收回房子,不僅表示要重新找房子,而且適應新生活更是忙碌的現代人感到困擾的一件事。不過當遇到惡房東,或是找到更好、更便宜、離工作地點更近的房子時,房客也會想要換個好房子,此時就很擔心房東要求說租約終止前不能搬家不然要照付租金等問題,不然就是要求要找到續租的人才可以搬走,究竟房客可不可以終止租約呢?

其實就跟房東終止租約一樣,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居住環境的權利,只是為了維護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法律才會對你什麼時候擁有終止的權利做出規範。房客當然也有租約終止權,只是該如何去行使會產生問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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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價不停上漲只有薪水不漲的現代社會裡,凡事都要精打細算,尤其在外租屋的普通上班族,除了要存錢買房子外,每年還要繳一筆稅金給政府,如果不想辦法節約,那也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有屬於自己的窩。而每年一到報稅季節,很多租屋上班族總會感到疑惑,究竟租房子的支出可否列入所得扣除額?要如何辦理呢?而房東收到的租金算不算所得?為了維護房子也會有所支出,可否扣除呢?

其實稅法的精神就是有所得就應該納稅,只是在於納稅的種類相當繁雜名目又多,而且又有許多基於社會政策的考量所訂定的優惠標準,所以一般民眾常常搞不清楚到底什麼樣的收入要納稅,什麼樣的支出可以優惠。既然房租是房東的所得之一,當然就應該列入課稅的項目,而納稅義務人就是所得人也就是房東。而法律為了保障經濟地位較弱勢的房客,也規定房客可以將租金的支出列為扣除額的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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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精神原則上就是當事人雙方互負權利義務,這樣才能截人之所長補己之所短,達到互惠互利的社會共同生活。可是當一方不願履行自己所負的義務時,互惠互利的基礎就會瓦解,另一方除了可以要求他方履行外,就是可以終止這種共同關係。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所付的義務就是在不移轉所有權的前提下,於特定或不特定時間內,提供一承租人所需求的房屋,並維持其訂約當時之狀態,而承租人則是以交付租金或其他出租人所要求之對價。如果房客不再繳納租金了,房東該怎麼辦?

因為法律並不鼓勵人們違反自己的承諾,而且基於保護承租人的社會政策立場,房客不繳租金並不表示當然喪失使用房子的權利,房東並不當然可以將房客掃地出門。只是這樣畢竟太過於要求房東去負擔違約房客的契約責任了,所以法律規定房東只有一定的忍耐程度,而且確認了房客的權利不會受損後,就可以請房客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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