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第三百五十三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此即賣方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按屋主者向銀行貸款,並以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後,一旦債務未能清償,債權人即可聲請查封拍賣該抵押之房屋以取償,現屋主隱匿房屋遭查封之情與買方訂立買賣契約,除非屋主出面清償完畢,撤銷查封,否則買方將無法取得該屋之權利。
- Feb 14 Sat 2009 15:54
問68:屋主故意隱瞞房屋已遭查封之事,買主得如何主張權利?
- Feb 14 Sat 2009 15:54
問67:仲介公司為何會收取斡旋金?
- Feb 14 Sat 2009 15:53
問66:房屋仲介公司委託期滿後,屋主私下與仲介公司介紹之買主達成交易,仲介公司能否要求報酬?
答:按賣方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其房屋,應簽署委託仲介契約,委託仲介公司於相當期間內辦理銷售事務,一旦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簽訂買賣契約,仲介公司再向雙方收取服務報酬。惟有賣方或買方為規避仲介費之支出,竟合意於銷售期間屆滿後再行訂約,故仲介公司之現行作法即於委託銷售契約內約定,如經由仲介公司曾經仲介之客戶,而於委託銷售期滿後二個月內,賣主逕與該客戶成交者,視為仲介成功之條款,仲介公司自得請求報酬。
- Feb 14 Sat 2009 15:53
問65:房屋仲介公司提供錯誤資訊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買方損失時,能否要求賠償?
答:不動產仲介公司之經營業務內容,固然在於媒介不動產之買方與賣方達成不動產交易,以賺取仲介酬勞為目的。惟若仲介公司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或仲介公司之人員於執行仲介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有損害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仲介公司及有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Feb 14 Sat 2009 15:52
問64: 房屋仲介公司就受託銷售之個案應提供哪些資訊給買方?
答:仲介公司接受賣方委託後,應先進行物件調查,並將調查所得據實告知買方,以期買方於評估後能訂定買賣合約。仲介公司應告知買方之資料如下:
1.所有權人
- Feb 14 Sat 2009 15:51
問63:購買成屋應注意事項?
答:成屋又稱中古屋,係不動產仲介業者仲介的最大項目,與預售屋不同之處,在於成屋已完成使用,房屋之位置、座落、屋況等因素均足以影響其價格,故購買成屋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瞭解產權:
- Feb 14 Sat 2009 15:51
問62:成屋買賣與預售屋有何不同?
答:成屋買賣與預售屋之差別在於成屋係已經建築完成,買賣重心在於屋況、產權、有無貸款或抵押權存在、有無出租等;而預售屋則在於訂約時尚無房屋存在,而係由建商負責施工,重點在於設計、建築技術是否良好、建材有無與契約相符,建商有無履約能力等,惟有針對重點對症下藥,消費者方能保障權益。
- Feb 14 Sat 2009 15:50
問61:認識不動產及其類型?
答: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與其定著物兩種。土地指一定之地表及地上地下之一定空間。定著物者,則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具有獨立之使用價值者,如房屋、廠房、水塔、橋樑等。民法就不動產之特別規定如下:
1、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
- Feb 11 Wed 2009 20:03
問60:何謂「照價收買」?何謂「土地徵收」?
- Feb 11 Wed 2009 20:03
問59:什麼叫做「抵費地」?什麼叫做「抵價地」?二者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