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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房子不動產的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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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毅敏0931856973(東森房屋新莊中正店)歡迎託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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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9 週一 200923:47
  • 問18:組個小家庭,公寓房屋的分租問題?

答:很多人出外工作、求學、生活,首先要解決的難題就是住。
有些人會選擇雅房分租,然後要忍受不良的隔音設備,及跟人排隊搶浴室、輪流刷馬桶倒垃圾的困擾;有些人則會選擇住在自由自在的小套房,然後養成下班後把電視打開製造聲音避免孤獨,或是半夜爬起來暗自飲泣把自己塑造成花系列女主角,上演一段孤單生活沒人要的悲劇情節。所以最後很多人都選擇了跟兩三個人分租一層公寓組成一個小家庭的生活模式,不僅有個人單獨的房間能保留自由與隱私,更能滿足很多人怕無聊想交朋友的需求。
只是除非一開始就跟三五好友講好要一起找房子住,不然大多數的人都是先自己租了一層兩房或三房的公寓再慢慢找看對眼、好相處的室友來分攤空間和房租。不過很多人可能會有一個疑問,之前說過租賃契約因為屬於繼續性契約,所以很重視雙方之間的信賴關係,如果把房子分租給別人不就破壞了這一層信賴關係嗎?因此很多房客總會謊稱後來分租的室友是臨時來拜訪的客戶,不敢明目張膽的讓房東知道有這號人物的存在,怕被漲房租或是被房東掃地出門;而房東也常以此為藉口,藉機把房子收回來轉租給別人。
其實任何繼續性契約,都相當重視契約相對人,因為每個人對契約關係的重視程度、義務履行的能力,還是對物的保管、注意能力都不同,不同的人訂定繼續性契約會有不同的評估基礎,而這不同的評估基礎就是信賴程度不同的差異點。租賃契約也一樣,出租人將物租給某特定承租人,表示他信任該承租人對物的管理能力和契約履行能力,如果承租人任意將物轉租或分租給他人,不僅喪失了原租賃契約訂定時的信賴基礎,出租物在不同人保管下,不可預見的風險也提高了。所以一般繼續性契約包括租賃契約,若有相對人變更或是由非契約當事人履行契約的情況的話,都算是違反契約,未違約的一方是可以主張終止契約甚至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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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9 週一 200923:46
  • 問17:學生在外租屋,未成年人簽訂租賃契約之是否有效?

答:很多高中生剛考上大學必須去外地唸書開始新生活,在學校宿舍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常會為了租房子的問題煩惱。
民法上規定要二十歲才算成年,大學新鮮人頂多十八、九歲,房東常因此有所顧忌,要求要有家長作保,或是要收取高額押金;甚至是在租賃契約有糾紛時主張契約無效,讓學生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出門在外求助無門。 
其實各國對於成年的年齡各有不同,有些規定18歲、有些規定21歲,端看該國民情風俗而定。會有所謂成年年齡的規定然後賦予不同的法律上資格與效力,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可能因為社會經驗不足而受騙、容易輕率下決定而後悔,所以希望未成年人所作的法律行為能有人把關(這就是法定代理人的角色)、能有補救的機會,不然未成年人若隨便簽下一張上百萬的本票或是隨便跟人簽訂很苛刻的勞動契約都還認定契約是有效的話,還沒正式出社會就開始了負債的人生。
所以我國規定必須滿20歲才算成年,才具有完整的行為能力,才能獨立完成有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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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不動產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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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9 週一 200923:46
  • 問16:被愛沖昏頭!把房產登記給女方,房產登記問仔細?

答:熱戀中的男女大多都夢想有個自己的家,情到濃時,有的男性朋友為了證明對女方永遠的愛,會把房地產權狀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如果感情生變,一拍兩散,可別以為房子就此完全屬於女方了,中信房屋表示,如果男方能提出頭期款或貸款繳費的相關證明,還是可以要求女方退回該房產!
出資人舉證 仍可註銷所有權登記
民法的不動產產權移轉,是以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推定為真正所有權人,因此,男方購屋以女方名義登記,未來女方當然可以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來使用或處分該房屋,不過,日後雙方感情生變,男方還是可以提出具體舉證,證明當時購屋是「借名登記」在女方名義之下,則法院還是會判決塗銷女方所有權登記,而歸還房屋予男方。
中信房屋資深法務白宗益表示,出資人可以舉證,包括購屋資金由何人提出、透過仲介購屋時是由何人接洽、該房屋的管理、使用、處分權是否仍然屬於出資人、屋內裝潢及家具添購由何人出資、設定抵押權是由何人出面向銀行接洽、權狀由何人保管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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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9 週一 200923:45
  • 問15: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是否能用「鎖車」方式處罰?

答:公寓大樓的地下室都設有停車場,如果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可不可以用鎖車方式來處罰住戶?
很多社區為了方便管理停車場,都會制定「XX社區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之類的內規。但在這裡要提醒大家,對於不遵守停車規定的住戶,可以在使用管理辦法中訂定科處住戶罰款的條款,但是千萬不能訂定「鎖車」的處罰方式,以免因此吃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官司。
法院有這樣一件實例,住在某一社區的王姓男子,租用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位,因租期屆滿仍然繼續停車,與管委會發生糾紛,管委會以他「佔用他人車位」為由,指示保全人員用鐵鍊鎖住其車輛,加以處罰。
王姓男子不滿車子被管委會上鎖,動彈不得,一狀告上法院,指控管委會妨害到他開車的權利,要求管委會道歉並賠償他的損失;管委會則辯稱,由於社區的停車場經常被人佔用,管委會才通過決議「任意佔用他人車位者,一律予以鎖車處罰」,並張貼公告讓所有住戶知道有這項決議,當時王姓住戶也未反對。管委會依決議來執行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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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9 週一 200923:43
  • 問14:住在公寓大廈社區裡能不能裝鐵窗?

答:台灣的失竊率很高,竊賊橫行,家家戶戶都提心吊膽,很多人因此在家中裝設鐵窗防賊,但是要注意,如果你是住在公寓大廈社區裡面,在裝鐵窗前,最好先看看社區的住戶規約有沒有禁止裝設鐵窗的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被拆除。
法院有這麼一件案例,新店的「上河圖」社區規約規定,該社區住戶不得在各戶的門窗設立鐵窗、鐵門,否則管委會得強制拆除;但仍有六位住戶違反規定,社區管委會認為這些住戶擅自在外牆加裝鐵窗,已經破壞社區大廈的外觀,發函要求他們拆除,均置之不理,只好打官司。
為了兒童安全才裝鐵窗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這些住戶辯稱他們都住在高樓層,家中有小孩,為了兒童安全考量才裝鐵窗,而所裝的鐵窗都伏貼窗戶壁面並未突出外牆,且用與大樓原有金屬柵欄材質相近的鐵窗,並沒有破壞社區大廈的外觀。
法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該社區規約既禁止住戶裝鐵窗,全體住戶自應受該規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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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8 週日 200919:24
  • 問13:管委會能否對「住戶」與「非住戶」訂定不同的停車場收費標準?

答:社區的停車場原本只供住戶停車,但很多社區卻有許多「外車」(即非住戶)也停放車輛,以致外人因此可以進入社區,讓社區出入人員日趨複雜,造成社區安全管理上的困擾.冠德花園大廈社區的管委會就想出絕招,針對「住戶」與「非住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非住戶每月繳交的停車管理費是住戶的三倍,藉以減少外車使用社區停車場;這種做法當然引起外車使用人的不滿,雙方因此興訟.
  冠德花園大廈社區的管委會認為,建商將社區停車場之車位外售,外租給非住戶,導致非社區住戶得以任意進入社區,造成安全管理上之威脅,管委會必須花費更多人力,物力來增加安全控管,且外來車輛進入社區地下停車場,使用社區其他公共設施(例如車道,通往室外的通路)造成公共設施加速耗損,外來車輛使用卻無須繳付社區管理費,形成不公平之現象,因此管委會對「住戶」與「非住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
  外車使用人則反駁,他們與住戶一樣都是向建商合法購買停車位,外車卻必須負擔比住戶更高之管理費,及面臨日後管委會還可以決議再調漲更高管理費之風險,侵害外車車主使用停車位所有權力.管委會的決議,違反民法「權利不得被濫用」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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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8 週日 200919:23
  • 問12:社區管理委員會能否將住戶放在停車位上的個人物品清走?

答: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原本是讓住戶停放車輛的,但是很多住戶喜歡將私人物品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於是停車場就堆積了許多私人雜物,有的管理委會看不過去,要求住戶移去,而住戶卻認為停車格是他的私產,他的私人物品放在私產上,管委會無權干涉,雙方因此引發爭議.法院審理過這樣一件案例,新莊有一個社區管委會不滿住戶隨便將私人物品堆置在停車位上,認為停車格不該成為私人倉庫,就通過決議強制住戶移走,結果有一名住戶不肯,管委會竟指示總幹事將住戶放在停車位上的物品當作垃圾運走,住戶回家後發現自己的東西不見了,透過監視器查出是總幹事所為,一狀告上法院.
  總幹事辯稱,管委會做成決議「地下停車場不能堆放私人雜物」,他事前已張貼勸導單與公告,還親自拜訪住戶請其自動清走雜物,因住戶不肯,他才把住戶放在停車位上的物品當作垃圾運走,他是依據管委會的決議行事.管委會的主委也作証指出,社區地下停車場長期被人堆置雜物,髒亂像垃圾場,管委會才決議地下停車場不能堆放私人雜物,他並指示總幹事清理,沒想到總幹事執行管委會的命令卻被告.
  但法院仍判總幹事丟棄他人之物,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棄他人物品罪.法官指出,社區管委會的權力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賦予管委會可以處分住戶的個人財產,管委會及總幹事就無權將住戶的私人物品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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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8 週日 200919:22
  • 問11:賣方隱瞞房屋是凶宅 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答:有案例鄭姓女子購買民生社區電梯大樓的一間房子,付了大部份款項後,才從鄰居得知曾有人從屋內跳樓自殺,認為賣方故意隱瞞該屋是凶宅,要求賣方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屋是凶宅,判決賣方賠償買方八十六萬多元.這件判決特殊的是,法院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並不以「有人死在屋內」為認定標準,法院認為,該屋曾有人跳樓自殺,人雖然沒有死在屋內,但這房子仍屬於凶宅,買方有權請求賣方滅少價金,而價金減少的幅度,法院是以正常房價減少百分之十五來計算.
  鄭姓女子因丈夫年老患病,沒有辦法爬樓梯,看上一間民生東路的電梯大樓,想買下該屋,讓老伴可以搭電梯出入,與原屋主談妥以六百一十八萬元簽約購屋,付了大部分款項,只剩五十八萬的尾款尚未付清,交屋當天,鄰居告訴鄭女,曾有人從房子跳樓自殺,房子不乾淨,鄭女嚇一跳,立刻詢問原屋主,屋主才坦承先前的女房客在搬家時,從窗戶跳樓自殺,鄭女不滿賣方沒有告訴她房子是凶宅,除了拒付尾款外,並要求原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應滅少買賣價金一百八十五萬元.
  法院審理時,賣方辯稱,這間房子雖有人從窗戶跳樓自殺,但身體既已跳出去,就脫離屋內範圍,屍體不在屋內,依民間觀念,這房子就不算凶宅,買方無權請求減少價金.法院去函不動產鑑定公司詢問有人跳樓自殺是否影響到房屋的價值,鑑定報告指出,依台灣民間習俗認為,自殺的寃魂會以某種方式停留在該跳出的室內,在不動產交易習慣上,這種房子仍視為凶宅.
  凶宅的認定,法官判斷是否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並不以「人是否死在屋內」為必備條件,該屋既曾有人從窗戶跳樓自殺,會對買方心理層面造成負面影響,就應視為凶宅.法官採信不動產鑑定公司的看法,認為凶宅會造成房子正常價格減少百分之十五,認定賣方應再減少價金八十六萬多元,扣除買方還未付的五十八萬尾款,賣方還要付給買方二十八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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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7 週六 200913:55
  • 問10:土地法說明土地徵收時,其改良物是否可一併徵收?土地照價收買時,其改良物是否一併照價收買?

答:
(
一) 土地徵收時,其改良物之一併徵收
:
1.
依土地法(第215條)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另有規定者.
(2)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者.
(3)
建築改良物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
(4)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

2.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1)
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
(2)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
(3)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
(4)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5)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
二) 土地照價收買時,其改良物之一併照價收買
:
1.
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第41條
):
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
.
2.
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第34條
):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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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7 週六 200913:55
  • 問9:什麼叫做「建造」?

答:建造執造一般簡稱為建照.依據建築相關法規,凡是新建的建築物,或者在原有房屋增加面積或高度或是拆除改建,或是建築物主要構造有過半的修理或變更時,都必須請領建造執照後,才可以開始建造,如果私自建造就是違章建築.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要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等於是宣告言間房子可以合法使用持有人可以搬進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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