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現代社會中汽車已成為家家戶戶所必備的代步工具,幾乎與房子一樣成為每個人成年後存錢想買的標準配備。
沒有車就像沒有腳一樣,不僅活動範圍受限,車子的好壞也成了事業成就的比較內容之一。不過雖然汽車帶給人相當大的便利,但也造成許多如污染、噪音、事故等的社會問題,而最令每個人頭疼又無奈的問題就是停車位不足,尤其在都會地區,停車問題幾乎成了每個人的夢魘。
所以很多人買公寓大樓,停車位的問題成了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不僅在價錢上佔了房屋總價很大的比例,不同種類停車位的買賣也常造成不同類型的糾紛,所以法律針對各種類的停車位的性質、登記、移轉等問題制定了許多不同規範。
所以很多人買公寓大樓,停車位的問題成了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不僅在價錢上佔了房屋總價很大的比例,不同種類停車位的買賣也常造成不同類型的糾紛,所以法律針對各種類的停車位的性質、登記、移轉等問題制定了許多不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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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都市地區房價持續看漲,尤其精華地區更是寸土寸金,在買不起新成屋或預售屋的情況下,中古屋及法拍屋市場變成許多首次購屋的房市新鮮人的優先選擇。不僅房價較新房子便宜個一兩成,也因為過去關於公設比及容積率的法令較鬆,更能夠買到坪數十足的居住空間。
只是一分錢一分貨,中古屋可能會因為屋齡已久而有管線老舊、壁癌、環境髒亂、管理不佳等的問題,買到的人可能要額外花一筆錢來整修,最後也跟買新成屋差不多(不過坪數充足還是相當大的購買誘因);而法拍屋市場則會有凶宅、無法事先看屋或事後點交、瑕疵無擔保、債務人滯留或破壞等的問題。
而法拍屋所產生的爭議,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問題,可能就是關於管理費滯欠該由誰負擔的爭議了。究竟法拍屋前任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買到該法拍屋的拍定人是否有代替繳納的義務呢?而管委會是否得向該拍定人催討呢?
有人認為管理費既然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寓大廈共同管理的義務負擔,自然就應該由房子的所有權人繳納,而繳納義務並不會隨所有權人變更而有影響,仍會隨著房子而移轉,除非房子滅失,否則管理費仍應由房子現任的所有權人所負擔,因此應該由拍定人繳清積欠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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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寓大廈因為有許多人共同生活在同一棟建築物或社區中,所以很多事項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不能想怎樣就怎樣。
只是要獲致能拘束全體住戶的決議結果,法律規定必須有一定的合法要件,畢竟每個人對於自有財產的處分與使用本來就有自由形成的空間,除非影響到他人法律上的權益而須受限制外,原則上應該是不受干涉的。而住戶規約僅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共同契約,並無國家公權力作為後盾讓住戶自行遵守,因此若想要有公權力的介入以支撐決議的拘束力,就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一定要件,唯有符合了該要件,法律才會假設該決議是經過公開且公平的討論,也才具備了拘束住戶的效力。
關於公寓大廈決議的合法要件如下:
一、有權利人的召集:因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主要是針對該公寓大樓之共同事項,且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具有拘束力,因此召集會議的人當然須具有區分所有權人的身分。不過並不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能獨立召開會議,畢竟召開一次會議可能需要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或時間,因此法律就賦予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委或管理委員為召集權利人,畢竟他們基於職務上的管理,比較能夠知道大樓、社區內的大小事,也比較能了解哪些事項有召集會議的需求,而且透過他們比較能歸納整理出大家都認為重要的事項,避免相同問題被重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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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房客,主要目的就是要收取租金賺點小利潤。
只是租金的收取應該在有權請求的期限內要求房客給付,否則如果房東有一期忘了收,房客也忘了繳,過了十年八年房東想起來才向房客請求繳納的話,不僅房子的使用價值已經不同而使計算上顯得困難,也因為權利的存否及證據認定困難而容易引發爭議。
為了保障交易上的安全及避免社會運行的正常秩序因為時間的因素受到影響與勞費,所以法律規定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須在所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在形成權(一經權利人行使即當然地發生權利的變動,如解除委任、終止租約等)有所謂的除斥期間,而在請求權(由權利人像義務人請求,須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才會發生權利變動的結果,如請求交付商品等)則有所謂的消滅時效。
時效的規定有長有短,主要是看請求權的內涵而定。只是大家對權利的重要性程度認定不一,所以法律就通常性的權利設計了十五年的普通時效期間,而一些特殊但大家認為也很重要的權利,則針對權利的性質、證據保存難易、社會觀感及對義務人與權利人影響的輕重程度,設計了不同的短期時效。在時效期間內,法律提供權利人公權力作為後盾,義務人若不自動履行,權利人可以在法院判定權利有效存在確定之後,要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一旦時效經過,則義務人就可以提出時效經過作為抗辯而不去履行義務,此時權利人權利雖然仍舊存在,但法律已不提供權利人強制義務人履行的公權力,權利人只能等義務人良心發現自動履行,否則權利人已不能透過任何合法的管道要求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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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眾購買法拍屋,主要就是看上法拍屋的便宜,只是買到法拍屋之後除了土地增值稅由法院自動扣除、契稅由拍定人申報繳納外,是否還有其他稅捐應該負擔?如果其他零零總總的稅捐加起來也幾乎快跟市場行情打平,法拍屋的市場魅力似乎也消失殆盡了。
在通常的不動產買賣裡,法律有個原則性規定,就是如果有各項土地稅欠繳的話,在欠稅未繳清之前是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而這原則性規定在法拍屋市場似乎難以適用,蓋法拍屋通常就是因為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才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拍賣,要債務人先清償稅捐似乎變成天方夜譚,所以在法拍屋的各項稅捐該怎麼處理,還是應該回歸各項稅捐的課稅目的與繳納義務人規定為何來作定奪。之前有討論過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負擔問題,以下僅就其他稅捐再予說明。
一、房屋稅、地價稅
基本上房屋稅跟地價稅都是針對所有人所課與,畢竟大部分實際使用房屋、土地(至於出租、出典或有其他設定、申請代繳的情況,則是屬於特別規定)享受到房屋及土地使用價值的還是所有權人,課稅重點著眼於對房屋、土地的使用,所以房屋稅跟地價稅在法拍屋中並不會隨同房屋的移轉而由拍定人負擔。
而原所有權人所欠繳的稅捐負擔,法令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後向執行法院在拍賣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從拍定人所繳納的價金中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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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時機歹歹房價卻居高不下,根據統計居住在大台北地區的人要不吃不喝九年才有錢買一間33坪的中古屋,買間新房子更要22.3年以上,買房子似乎成了薪水族遙不可及的夢想。在民生物資樣樣漲只有薪水不漲的現實下,法拍屋市場提供了許多人買房子的另類管道。
撇開海蟑螂強佔勒索、凶宅陰影或前任屋主破壞屋況等情況不談,拍定人欲經由法拍程序買房子,有許多程序須逐一履行,之後才能安心入住。以下僅就一般通常的移轉登記程序加以介紹:
一、繳清價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法院拍賣房子事實上是法院代替原所有權人將房子賣掉(不論原所有權人願意與否)以清償自己或他人(作為物上擔保的情況時)的債務,仍舊屬於買賣的一種類型。既然屬於買賣,當然要提出買賣價款,必待拍定人於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繳清價款後,法院才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通常不動產之拍賣,多會要求投標人繳納一定額度之保證金,如果拍定人未能於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繳清價款,法院得再行將不動產拍賣,再行拍賣所生的程序費用或再行拍定後之價額與第一次拍定價額間的差額,法院會從第一次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中扣除,餘額才會發還給繳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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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很多人買到了法拍屋完成了一切過戶手續,開開心心入住之際,卻在屋內發現前任屋主所遺留的物品,普通一點的頂多是像衣服、傢具、家電等,誇張一點的可能是祖先牌位、神像、寵物等,更過分一點的就是像屍體、棺材、植物人等。
遇到這些狀況,拍定人往往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隨便丟棄反而怕被前任屋主索償,而相關處理費用可能也所費不貲。買到一間房子卻沒辦法真正去使用居住,相信拍定人一定感到生氣又無奈。
法律針對法拍屋中存留物品的處置,針對是否被併同拍賣有不同的規定。
一、併付拍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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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台灣人幾乎每個人腦子裡都是在想該如何賺錢,勤奮工作的結果除了工時是全世界最長的國家外,也造就了令人驕傲的經濟奇蹟。除了受雇工作外,很多人選擇在家就是上班的工作形態,所以客廳即工廠、店家,住商混合的社區生活在台灣相當常見。
只是自己有個獨棟的小店家到還好,損失自付,一旦住在公寓大樓,房子是大家共同一起生活的空間,在自家房子裡經營生意就必須考慮到公寓大樓其他住戶的身家安全保障,因此針對住戶對房子的使用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首先是法律直接針對房屋的使用目的所作的限制,就是房子的使用必須合乎使用執照所載,不能房子登記為住家用,實際上卻用來經營按摩店或卡拉OK店等非住家使用目的。因為房子在不同的使用登記上,不僅稅賦上的負擔不同,就噪音容許範圍、建築或建材的結構、風險程度等或其他各方面的主管法令均有所不同,違反使用執照記載之使用,不僅管理上困難或不公平,也會對房子本身或其他住戶的身家安全肇生非預期內的風險。想要將房子做非使用執照登載上的用途,就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變更登記後才能變更房子的使用目的,簡言之就是不能掛著羊頭賣狗肉。違反的話,管委會是有權力可以制止的,住戶若制止不聽,逼的管委會當抓耙子的話,住戶可能會面臨到遭主管機關連續罰款直到改善為止的處罰,甚至被管委會起訴請求強制搬遷的命運。
其次是公寓大樓住戶規約與決議上的限制,因為雖然房子的使用符合使用執照上的登載,但畢竟整棟公寓大樓是全體住戶所共同居住與維護的財產,與全體住戶有非常緊密的聯繫,隨意使用也會造成居住品質或房價的低落,所以房子的使用當然也不能違反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只是雖然要顧及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但也不能太過干涉住戶對自己才產權的使用、處分權利,所以第二層的規範僅要求住戶使用房子應符合房子的正常使用,且不違反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從反面的模糊性規範去做比較寬鬆的要求,而是否有違反房子的正常使用方式或是違反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因為有比較大的空間,使用人不會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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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很多人好不容易存了一大筆錢買到夢寐以求的房子,都希望自己住的地方不僅屋況要完好無缺,就連公設也要盡善盡美,最好自己所居住的大樓能夠變成一個城堡,男女老幼在社區中都能享受最好的居住品質,遠離外面世界的危險與誘惑。
因此現在很多建商在賣房子的過程中,都會對前來看屋的買家賣力介紹建案的公共設施和品質,盡力符合最多數人的需求,以創造更好的銷售成績。
只是很多買家常常買了之後大失所望,怎麼建案銷售完畢原先作為公設參考的設施都被建商搬走了,銷售期間原本美侖美奐的公共空間變得陰森荒涼,讓心中的夢想家與現實產生相當大的落差,感覺好像被建商給騙了。
許多買家不願屈服於現實,開始自立自強,成立管委會開始推動公共建設的維護與活動的安排,但百業待興,一切的熱情往往卡在『錢』關上,沒錢就什麼事都辦不了。先入住的住戶不想花錢讓後來的住戶坐享其成,後入住的住戶則因為沒參與管委會決議而不想花錢為人作嫁,公共事務的推展格外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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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在公寓大廈,最要緊的是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不僅平常能夠互相照應守望相助、年節時聯絡感情,更能讓居住品質提昇,讓家真正成為一個城堡,使家人都希望在家待久一點。
只是住在同棟公寓大下的人,每個人的價值觀或成長背景都不同,所以對於生活品質的追求當然會有很大的差異。有些人可能無法忍受一丁點的瑕疵,好處是環境隨時會被維持得很好,但跟他當鄰居卻會造成其他住戶無形的壓力,也不容易相處;有些人則是個性大剌剌,好處是每天笑容可掬跟大家都好說話,但太過隨便維持房子卻會讓公寓大廈整個看起來沒有在整理像廢墟。
所以要怎麼樣去調整不同住戶間最基本的生活品質與要求,法律針對住戶權利、住宅外觀、結構安全等等面向有定出一些最基本的規則,要求大家去遵守,如果有住戶不遵守該規則,法律就賦予其他住戶在達到某種忍受義務時可以強制要求甚至將該住戶趕走的權利。
首先是關於積欠費用的部分。住在公寓大樓免不了要繳交一些管理費或非固定性的費用,不僅是維持大樓整體日常所需基本消費的重要來源,更能不定期舉辦活動聯絡住戶感情。只是如果某些住戶每次都不繳交一些必要費用只想坐享其成,那大樓的管理與維護勢必難以運作順暢。所以法律規定,如果住戶積欠一些必要費用,經過管委會聲請強制執行後又再次積欠,積欠費用的額度已經達到該住戶所有權總價值的百分之一時,那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就可以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向法院起訴請求該住戶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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