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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國95年初,台北市區出現一個印有摩登女郎的巨大購屋廣告,「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BOT開發案」的住宅案「京站」,文案是:「本案使用期限至民國143年1月25日止,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實際上,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是「台北市政府」,BOT案子係經由公開招標,由建商取得五十年地上權.
依BOT開發合約規定,建商蓋的房屋(擁有所有權),連同基地的地上權,應一併信託予信託業(所有權)應移轉歸台北市所有(地上權即歸消滅).故「京站」作的廣告,其實與一般預售屋買賣標的(房地所有權移轉)顯有不同. 「京站」廣告中表示:「本案使用期限至民國143年1月25日止,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強調的即是:「只在乎曾經擁有,不在乎天長地久」,是國內首創預售45年使用權(或租賃權)的案例.為避免衍生交易糾紛,並釐清建商與住戶的權利義務關係,除主管機關應對其銷售契約之性質,內容嚴格把關外,消費者在購買前,更應思考是否合乎自己的用途,以免產生誤解,影響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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