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第三百五十三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此即賣方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按屋主者向銀行貸款,並以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後,一旦債務未能清償,債權人即可聲請查封拍賣該抵押之房屋以取償,現屋主隱匿房屋遭查封之情與買方訂立買賣契約,除非屋主出面清償完畢,撤銷查封,否則買方將無法取得該屋之權利。
  於此種情形,買方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對於賣方故意欺瞞買方之情形,買方可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提出詐欺取財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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