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人為公同共有全體,例如合夥,債權人對其取得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得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如債務人為部分公同共有人者,由於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無所謂應有部分,故債權人不得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或強制執行,惟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例如對部分合夥人因退夥所得行使之出資退讓請求權及利益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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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lla03277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