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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功能予以界定,無論是連棟式平房以至高層鋼骨構造建築物,只要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其中除專有部分之外,並且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凡此性質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均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另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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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lla03277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