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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土地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1.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宜轄市或縣(),繼續滿三年者.

2.  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繼續滿一年者.

3.  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例外: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懲處辦法(懲處方法):

  不在地主大多已離開其土地,均未直接利用從事生產改良,而閒置不用浪費資源,有違平均地權地盡其利目標.故為了促進土地利用,避免投機,壟斷土地,土地法對不在地主採取制裁辦法,分述如下:

1.  徵收:各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需用土地時,經行政院核定,得徵收不在地主之土地,以利直接創設自耕農.

2.  課徵不在地主稅:不在地主之土地,其地價稅應照應繳之數加倍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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