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問與答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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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汽車已成為家家戶戶所必備的代步工具,幾乎與房子一樣成為每個人成年後存錢想買的標準配備。

沒有車就像沒有腳一樣,不僅活動範圍受限,車子的好壞也成了事業成就的比較內容之一。不過雖然汽車帶給人相當大的便利,但也造成許多如污染、噪音、事故等的社會問題,而最令每個人頭疼又無奈的問題就是停車位不足,尤其在都會地區,停車問題幾乎成了每個人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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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地區房價持續看漲,尤其精華地區更是寸土寸金,在買不起新成屋或預售屋的情況下,中古屋及法拍屋市場變成許多首次購屋的房市新鮮人的優先選擇。不僅房價較新房子便宜個一兩成,也因為過去關於公設比及容積率的法令較鬆,更能夠買到坪數十足的居住空間。

只是一分錢一分貨,中古屋可能會因為屋齡已久而有管線老舊、壁癌、環境髒亂、管理不佳等的問題,買到的人可能要額外花一筆錢來整修,最後也跟買新成屋差不多(不過坪數充足還是相當大的購買誘因);而法拍屋市場則會有凶宅、無法事先看屋或事後點交、瑕疵無擔保、債務人滯留或破壞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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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因為有許多人共同生活在同一棟建築物或社區中,所以很多事項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不能想怎樣就怎樣。

只是要獲致能拘束全體住戶的決議結果,法律規定必須有一定的合法要件,畢竟每個人對於自有財產的處分與使用本來就有自由形成的空間,除非影響到他人法律上的權益而須受限制外,原則上應該是不受干涉的。而住戶規約僅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共同契約,並無國家公權力作為後盾讓住戶自行遵守,因此若想要有公權力的介入以支撐決議的拘束力,就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一定要件,唯有符合了該要件,法律才會假設該決議是經過公開且公平的討論,也才具備了拘束住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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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房客,主要目的就是要收取租金賺點小利潤。

只是租金的收取應該在有權請求的期限內要求房客給付,否則如果房東有一期忘了收,房客也忘了繳,過了十年八年房東想起來才向房客請求繳納的話,不僅房子的使用價值已經不同而使計算上顯得困難,也因為權利的存否及證據認定困難而容易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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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法拍屋,主要就是看上法拍屋的便宜,只是買到法拍屋之後除了土地增值稅由法院自動扣除、契稅由拍定人申報繳納外,是否還有其他稅捐應該負擔?如果其他零零總總的稅捐加起來也幾乎快跟市場行情打平,法拍屋的市場魅力似乎也消失殆盡了。

在通常的不動產買賣裡,法律有個原則性規定,就是如果有各項土地稅欠繳的話,在欠稅未繳清之前是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而這原則性規定在法拍屋市場似乎難以適用,蓋法拍屋通常就是因為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才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拍賣,要債務人先清償稅捐似乎變成天方夜譚,所以在法拍屋的各項稅捐該怎麼處理,還是應該回歸各項稅捐的課稅目的與繳納義務人規定為何來作定奪。之前有討論過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負擔問題,以下僅就其他稅捐再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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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歹歹房價卻居高不下,根據統計居住在大台北地區的人要不吃不喝九年才有錢買一間33坪的中古屋,買間新房子更要22.3年以上,買房子似乎成了薪水族遙不可及的夢想。在民生物資樣樣漲只有薪水不漲的現實下,法拍屋市場提供了許多人買房子的另類管道。

撇開海蟑螂強佔勒索、凶宅陰影或前任屋主破壞屋況等情況不談,拍定人欲經由法拍程序買房子,有許多程序須逐一履行,之後才能安心入住。以下僅就一般通常的移轉登記程序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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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買到了法拍屋完成了一切過戶手續,開開心心入住之際,卻在屋內發現前任屋主所遺留的物品,普通一點的頂多是像衣服、傢具、家電等,誇張一點的可能是祖先牌位、神像、寵物等,更過分一點的就是像屍體、棺材、植物人等。

遇到這些狀況,拍定人往往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隨便丟棄反而怕被前任屋主索償,而相關處理費用可能也所費不貲。買到一間房子卻沒辦法真正去使用居住,相信拍定人一定感到生氣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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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幾乎每個人腦子裡都是在想該如何賺錢,勤奮工作的結果除了工時是全世界最長的國家外,也造就了令人驕傲的經濟奇蹟。除了受雇工作外,很多人選擇在家就是上班的工作形態,所以客廳即工廠、店家,住商混合的社區生活在台灣相當常見。

只是自己有個獨棟的小店家到還好,損失自付,一旦住在公寓大樓,房子是大家共同一起生活的空間,在自家房子裡經營生意就必須考慮到公寓大樓其他住戶的身家安全保障,因此針對住戶對房子的使用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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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好不容易存了一大筆錢買到夢寐以求的房子,都希望自己住的地方不僅屋況要完好無缺,就連公設也要盡善盡美,最好自己所居住的大樓能夠變成一個城堡,男女老幼在社區中都能享受最好的居住品質,遠離外面世界的危險與誘惑。

因此現在很多建商在賣房子的過程中,都會對前來看屋的買家賣力介紹建案的公共設施和品質,盡力符合最多數人的需求,以創造更好的銷售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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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公寓大廈,最要緊的是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不僅平常能夠互相照應守望相助、年節時聯絡感情,更能讓居住品質提昇,讓家真正成為一個城堡,使家人都希望在家待久一點。

只是住在同棟公寓大下的人,每個人的價值觀或成長背景都不同,所以對於生活品質的追求當然會有很大的差異。有些人可能無法忍受一丁點的瑕疵,好處是環境隨時會被維持得很好,但跟他當鄰居卻會造成其他住戶無形的壓力,也不容易相處;有些人則是個性大剌剌,好處是每天笑容可掬跟大家都好說話,但太過隨便維持房子卻會讓公寓大廈整個看起來沒有在整理像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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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出外工作、求學、生活,首先要解決的難題就是住。

有些人會選擇雅房分租,然後要忍受不良的隔音設備,及跟人排隊搶浴室、輪流刷馬桶倒垃圾的困擾;有些人則會選擇住在自由自在的小套房,然後養成下班後把電視打開製造聲音避免孤獨,或是半夜爬起來暗自飲泣把自己塑造成花系列女主角,上演一段孤單生活沒人要的悲劇情節。所以最後很多人都選擇了跟兩三個人分租一層公寓組成一個小家庭的生活模式,不僅有個人單獨的房間能保留自由與隱私,更能滿足很多人怕無聊想交朋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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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高中生剛考上大學必須去外地唸書開始新生活,在學校宿舍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常會為了租房子的問題煩惱。

民法上規定要二十歲才算成年,大學新鮮人頂多十八、九歲,房東常因此有所顧忌,要求要有家長作保,或是要收取高額押金;甚至是在租賃契約有糾紛時主張契約無效,讓學生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出門在外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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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中的男女大多都夢想有個自己的家,情到濃時,有的男性朋友為了證明對女方永遠的愛,會把房地產權狀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如果感情生變,一拍兩散,可別以為房子就此完全屬於女方了,中信房屋表示,如果男方能提出頭期款或貸款繳費的相關證明,還是可以要求女方退回該房產!

出資人舉證 仍可註銷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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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樓的地下室都設有停車場,如果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可不可以用鎖車方式來處罰住戶?

很多社區為了方便管理停車場,都會制定「XX社區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之類的內規。但在這裡要提醒大家,對於不遵守停車規定的住戶,可以在使用管理辦法中訂定科處住戶罰款的條款,但是千萬不能訂定「鎖車」的處罰方式,以免因此吃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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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失竊率很高,竊賊橫行,家家戶戶都提心吊膽,很多人因此在家中裝設鐵窗防賊,但是要注意,如果你是住在公寓大廈社區裡面,在裝鐵窗前,最好先看看社區的住戶規約有沒有禁止裝設鐵窗的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被拆除。
法院有這麼一件案例,新店的「上河圖」社區規約規定,該社區住戶不得在各戶的門窗設立鐵窗、鐵門,否則管委會得強制拆除;但仍有六位住戶違反規定,社區管委會認為這些住戶擅自在外牆加裝鐵窗,已經破壞社區大廈的外觀,發函要求他們拆除,均置之不理,只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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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停車場原本只供住戶停車,但很多社區卻有許多「外車」(即非住戶)也停放車輛,以致外人因此可以進入社區,讓社區出入人員日趨複雜,造成社區安全管理上的困擾.冠德花園大廈社區的管委會就想出絕招,針對「住戶」與「非住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非住戶每月繳交的停車管理費是住戶的三倍,藉以減少外車使用社區停車場;這種做法當然引起外車使用人的不滿,雙方因此興訟.

  冠德花園大廈社區的管委會認為,建商將社區停車場之車位外售,外租給非住戶,導致非社區住戶得以任意進入社區,造成安全管理上之威脅,管委會必須花費更多人力,物力來增加安全控管,且外來車輛進入社區地下停車場,使用社區其他公共設施(例如車道,通往室外的通路)造成公共設施加速耗損,外來車輛使用卻無須繳付社區管理費,形成不公平之現象,因此管委會對「住戶」與「非住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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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原本是讓住戶停放車輛的,但是很多住戶喜歡將私人物品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於是停車場就堆積了許多私人雜物,有的管理委會看不過去,要求住戶移去,而住戶卻認為停車格是他的私產,他的私人物品放在私產上,管委會無權干涉,雙方因此引發爭議.法院審理過這樣一件案例,新莊有一個社區管委會不滿住戶隨便將私人物品堆置在停車位上,認為停車格不該成為私人倉庫,就通過決議強制住戶移走,結果有一名住戶不肯,管委會竟指示總幹事將住戶放在停車位上的物品當作垃圾運走,住戶回家後發現自己的東西不見了,透過監視器查出是總幹事所為,一狀告上法院.

  總幹事辯稱,管委會做成決議「地下停車場不能堆放私人雜物」,他事前已張貼勸導單與公告,還親自拜訪住戶請其自動清走雜物,因住戶不肯,他才把住戶放在停車位上的物品當作垃圾運走,他是依據管委會的決議行事.管委會的主委也作証指出,社區地下停車場長期被人堆置雜物,髒亂像垃圾場,管委會才決議地下停車場不能堆放私人雜物,他並指示總幹事清理,沒想到總幹事執行管委會的命令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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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鄭姓女子購買民生社區電梯大樓的一間房子,付了大部份款項後,才從鄰居得知曾有人從屋內跳樓自殺,認為賣方故意隱瞞該屋是凶宅,要求賣方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屋是凶宅,判決賣方賠償買方八十六萬多元.這件判決特殊的是,法院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並不以「有人死在屋內」為認定標準,法院認為,該屋曾有人跳樓自殺,人雖然沒有死在屋內,但這房子仍屬於凶宅,買方有權請求賣方滅少價金,而價金減少的幅度,法院是以正常房價減少百分之十五來計算.

  鄭姓女子因丈夫年老患病,沒有辦法爬樓梯,看上一間民生東路的電梯大樓,想買下該屋,讓老伴可以搭電梯出入,與原屋主談妥以六百一十八萬元簽約購屋,付了大部分款項,只剩五十八萬的尾款尚未付清,交屋當天,鄰居告訴鄭女,曾有人從房子跳樓自殺,房子不乾淨,鄭女嚇一跳,立刻詢問原屋主,屋主才坦承先前的女房客在搬家時,從窗戶跳樓自殺,鄭女不滿賣方沒有告訴她房子是凶宅,除了拒付尾款外,並要求原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應滅少買賣價金一百八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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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時,其改良物之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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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造一般簡稱為建照.依據建築相關法規,凡是新建的建築物,或者在原有房屋增加面積或高度或是拆除改建,或是建築物主要構造有過半的修理或變更時,都必須請領建造執照後,才可以開始建造,如果私自建造就是違章建築.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要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等於是宣告言間房子可以合法使用持有人可以搬進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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