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進行裝修時不得擅自變更建物的主要結構,建物要供架設廣告物或無線電基地台時,頂樓或該樓層的所有權人具有否決權,對於住戶的安全和保障是一大福音。

修法增訂,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的主要構造。

住戶違反這項規定時,新法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處四萬以上廿萬元以下罰款,限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而且這項違規若是供營業使用,且因而致人於死者,其住戶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電信法第33條雖然規定,電信業者在公寓大廈設置無線電台,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但是新修正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第卅三條增訂該樓層所有權人的少數「否決條款」,使得電信業者要架設基地台將更形困難,而公寓大廈的住戶則更有保障。

新法增訂,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換言之,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未經這些樓層者或頂樓者的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還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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