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除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須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其處分無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malla03277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