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公司之經營業務內容,固然在於媒介不動產之買方與賣方達成不動產交易,以賺取仲介酬勞為目的。惟若仲介公司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或仲介公司之人員於執行仲介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有損害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仲介公司及有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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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lla03277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