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接受賣方委託後,應先進行物件調查,並將調查所得據實告知買方,以期買方於評估後能訂定買賣合約。仲介公司應告知買方之資料如下:
1.
所有權人
2.
物件地址
3.
物件種類(例如:透天厝、十二樓大樓)
4.
土地之座落區段
5.
土地之地號
6.
土地之面積
7.
土地之所有權範圍
8.
土地之共有持分
9.
建物之建號
10.
建物之門牌號碼
11.
建物之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
12.
建物之所有權範圍
13.
建物之座向
14.
建物之年份(竣工日期或屋齡)
15.
建物隔間
16.
建物有無違建
17.
臨道路寬
18.
有無貸款
19.
有無車位
20.
車位之形式
21.
有無積欠管理費
22.
自然環境(會不會淹水)
23.
有無瑕疵存在(例如:地震受損)
24.
合理之價格
25.
其他重要事項(例如:曾否發生命案)
  另依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仲介公司應出具經紀人簽章之「不動產說明書」,詳細說明前述物件資料,並依同條例第廿四條之規定交由買方簽章後,該「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因此,購屋時,應要求仲介公司提供前述說明書,並仔細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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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lla03277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