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與其定著物兩種。土地指一定之地表及地上地下之一定空間。定著物者,則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具有獨立之使用價值者,如房屋、廠房、水塔、橋樑等。民法就不動產之特別規定如下:
1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
2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因此,於買賣房地,移轉所有權時,應注意擬具書面契約,並至地政機關辦妥移轉登記(即俗稱之過戶),才算完成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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