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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規定:

  依土地法第169條規定:「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下列方法累進課稅: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二.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徵千分之三.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徵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處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4.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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