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停車場原本只供住戶停車,但很多社區卻有許多「外車」(即非住戶)也停放車輛,以致外人因此可以進入社區,讓社區出入人員日趨複雜,造成社區安全管理上的困擾.冠德花園大廈社區的管委會就想出絕招,針對「住戶」與「非住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非住戶每月繳交的停車管理費是住戶的三倍,藉以減少外車使用社區停車場;這種做法當然引起外車使用人的不滿,雙方因此興訟.

  冠德花園大廈社區的管委會認為,建商將社區停車場之車位外售,外租給非住戶,導致非社區住戶得以任意進入社區,造成安全管理上之威脅,管委會必須花費更多人力,物力來增加安全控管,且外來車輛進入社區地下停車場,使用社區其他公共設施(例如車道,通往室外的通路)造成公共設施加速耗損,外來車輛使用卻無須繳付社區管理費,形成不公平之現象,因此管委會對「住戶」與「非住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

  外車使用人則反駁,他們與住戶一樣都是向建商合法購買停車位,外車卻必須負擔比住戶更高之管理費,及面臨日後管委會還可以決議再調漲更高管理費之風險,侵害外車車主使用停車位所有權力.管委會的決議,違反民法「權利不得被濫用」規定,應屬無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外車進入社區會造成社區安全的威脅,住戶生活不便,管委會將會增加設備,保全人員等費用,且外來車輛進入社區地下停車場,亦使用到社區其他公共設施,造成公共設施加速耗損,外車使用者卻無須繳付如住戶所繳之公共設施管理費,自會對住戶產生不公平之現象.法院指出,參考停車場法規定,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亦屬合法且亦屬必要.且台北市公有停車場,私人停車場收費標準相差數倍,因此,冠德花園大廈管委會決議訂定住戶,非住戶不同之停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並未違反公共利益.

 

文獻:住展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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