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原本是讓住戶停放車輛的,但是很多住戶喜歡將私人物品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於是停車場就堆積了許多私人雜物,有的管理委會看不過去,要求住戶移去,而住戶卻認為停車格是他的私產,他的私人物品放在私產上,管委會無權干涉,雙方因此引發爭議.法院審理過這樣一件案例,新莊有一個社區管委會不滿住戶隨便將私人物品堆置在停車位上,認為停車格不該成為私人倉庫,就通過決議強制住戶移走,結果有一名住戶不肯,管委會竟指示總幹事將住戶放在停車位上的物品當作垃圾運走,住戶回家後發現自己的東西不見了,透過監視器查出是總幹事所為,一狀告上法院.

  總幹事辯稱,管委會做成決議「地下停車場不能堆放私人雜物」,他事前已張貼勸導單與公告,還親自拜訪住戶請其自動清走雜物,因住戶不肯,他才把住戶放在停車位上的物品當作垃圾運走,他是依據管委會的決議行事.管委會的主委也作証指出,社區地下停車場長期被人堆置雜物,髒亂像垃圾場,管委會才決議地下停車場不能堆放私人雜物,他並指示總幹事清理,沒想到總幹事執行管委會的命令卻被告.

  但法院仍判總幹事丟棄他人之物,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棄他人物品罪.法官指出,社區管委會的權力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賦予管委會可以處分住戶的個人財產,管委會及總幹事就無權將住戶的私人物品丟棄.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5項之規定,住戶若於社區公共空間,停車場等地堆置雜物,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處理,住戶在其所有停車堆放私人物品,固屬不該,然此時依法管理委員會原則上僅有「制止」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權,尚無自行丟棄他人物品之權,這是立法者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權與私人物品所有權發生衝突時所劃設之合法性界線.

 

文獻:住展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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