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例鄭姓女子購買民生社區電梯大樓的一間房子,付了大部份款項後,才從鄰居得知曾有人從屋內跳樓自殺,認為賣方故意隱瞞該屋是凶宅,要求賣方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屋是凶宅,判決賣方賠償買方八十六萬多元.這件判決特殊的是,法院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並不以「有人死在屋內」為認定標準,法院認為,該屋曾有人跳樓自殺,人雖然沒有死在屋內,但這房子仍屬於凶宅,買方有權請求賣方滅少價金,而價金減少的幅度,法院是以正常房價減少百分之十五來計算.

  鄭姓女子因丈夫年老患病,沒有辦法爬樓梯,看上一間民生東路的電梯大樓,想買下該屋,讓老伴可以搭電梯出入,與原屋主談妥以六百一十八萬元簽約購屋,付了大部分款項,只剩五十八萬的尾款尚未付清,交屋當天,鄰居告訴鄭女,曾有人從房子跳樓自殺,房子不乾淨,鄭女嚇一跳,立刻詢問原屋主,屋主才坦承先前的女房客在搬家時,從窗戶跳樓自殺,鄭女不滿賣方沒有告訴她房子是凶宅,除了拒付尾款外,並要求原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應滅少買賣價金一百八十五萬元.

  法院審理時,賣方辯稱,這間房子雖有人從窗戶跳樓自殺,但身體既已跳出去,就脫離屋內範圍,屍體不在屋內,依民間觀念,這房子就不算凶宅,買方無權請求減少價金.法院去函不動產鑑定公司詢問有人跳樓自殺是否影響到房屋的價值,鑑定報告指出,依台灣民間習俗認為,自殺的寃魂會以某種方式停留在該跳出的室內,在不動產交易習慣上,這種房子仍視為凶宅.

  凶宅的認定,法官判斷是否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並不以「人是否死在屋內」為必備條件,該屋既曾有人從窗戶跳樓自殺,會對買方心理層面造成負面影響,就應視為凶宅.法官採信不動產鑑定公司的看法,認為凶宅會造成房子正常價格減少百分之十五,認定賣方應再減少價金八十六萬多元,扣除買方還未付的五十八萬尾款,賣方還要付給買方二十八萬多元.

 

文獻:住展32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malla03277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