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土地徵收時,其改良物之一併徵收
:
1.
依土地法(215)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另有規定者.

(2)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者.
(3)
建築改良物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
(4)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

2.
依土地徵收條例(5)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1)
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
(2)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
(3)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
(4)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5)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
) 土地照價收買時,其改良物之一併照價收買
:
1.
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41
):
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
.
2.
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34
):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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