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第三百五十三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此即賣方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按屋主者向銀行貸款,並以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後,一旦債務未能清償,債權人即可聲請查封拍賣該抵押之房屋以取償,現屋主隱匿房屋遭查封之情與買方訂立買賣契約,除非屋主出面清償完畢,撤銷查封,否則買方將無法取得該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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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斡旋金:
  買
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仲介公司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斡旋金」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不能達成共識,但雙方仍有協調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以示其購買意願。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斡旋金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且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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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賣方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其房屋,應簽署委託仲介契約,委託仲介公司於相當期間內辦理銷售事務,一旦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簽訂買賣契約,仲介公司再向雙方收取服務報酬。惟有賣方或買方為規避仲介費之支出,竟合意於銷售期間屆滿後再行訂約,故仲介公司之現行作法即於委託銷售契約內約定,如經由仲介公司曾經仲介之客戶,而於委託銷售期滿後二個月內,賣主逕與該客戶成交者,視為仲介成功之條款,仲介公司自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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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公司之經營業務內容,固然在於媒介不動產之買方與賣方達成不動產交易,以賺取仲介酬勞為目的。惟若仲介公司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或仲介公司之人員於執行仲介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有損害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仲介公司及有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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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接受賣方委託後,應先進行物件調查,並將調查所得據實告知買方,以期買方於評估後能訂定買賣合約。仲介公司應告知買方之資料如下:
1.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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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又稱中古屋,係不動產仲介業者仲介的最大項目,與預售屋不同之處,在於成屋已完成使用,房屋之位置、座落、屋況等因素均足以影響其價格,故購買成屋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瞭解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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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與預售屋之差別在於成屋係已經建築完成,買賣重心在於屋況、產權、有無貸款或抵押權存在、有無出租等;而預售屋則在於訂約時尚無房屋存在,而係由建商負責施工,重點在於設計、建築技術是否良好、建材有無與契約相符,建商有無履約能力等,惟有針對重點對症下藥,消費者方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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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與其定著物兩種。土地指一定之地表及地上地下之一定空間。定著物者,則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具有獨立之使用價值者,如房屋、廠房、水塔、橋樑等。民法就不動產之特別規定如下:
1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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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價收買-指國家按照私人所報地價,強制收買其土地,以取消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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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抵費地:指的就是當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應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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